社會保險費緩繳的條件有哪些

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:(1)瀕臨破產,在法定整頓期間的;(2)經營發生嚴重困難,依法停產整頓三個月以上并且發不足或者發不出工資的;(3)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,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;(4)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辦理停業、歇業的個體工商戶;(5)短期貨款拖欠影響正常繳費的;(6)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。經批準緩繳的,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.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。緩繳期滿后,應當如數補繳社會保險費。
一、個人交社保和單位交社保的區別
1、繳費險種不同。以個人身份繳納的社會保險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種。按照規定,靈活就業的人員,以個人名義自愿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,不納入失業、工傷和生育保險的參加人群范圍。而且,單位為職工繳納社保是帶有強制性的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72條規定: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,逐步實行社會統籌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,繳納社會保險費。
2、繳費比例不同。養老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由個人和企業分別繳納的,一般企業占大頭(全國各地繳費比例有所不同),如北京市2016年的社保繳費比例為:(1)養老保險費:單位繳納19% ,個人繳納8%;(2)失業保險費:單位繳納0.8% ,個人繳納0.2%:(3)醫療保險費:單位繳納10% ,個人繳納2%;(4)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不需要個人繳納的,全部由企業繳納。而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則需要全部由個人負擔了。